关于奥运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确保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安全,现决定,奥运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日止,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举办奥运会特殊需要,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是指小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遥控航空模型。
二、如因举办奥运会特殊需要,需利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在执行原审批程序外,需报奥运会上海赛区组委会同意。
三、在此期间,市民发现违规升空的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应拨打“110”报警,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对驾驶或施放人员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气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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