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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老浆新浆无所谓了,听了版主说的话就有点不高兴了。特意找了 消费者法,注意***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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