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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了答辩会是多余,其实这不是唯一,还有画蛇添足的东西!可用性是怎么回事?看到了一个得分顺序表,猛然看到还吓了一跳:得唯一大奖的不是“紫电”?怎么它被排 在老二上了?原来说得是创意赛中的可用性得分!这个可用性是何方神圣?是怎么一回事?可能参赛的还没好好悟过来吧?在专利上对于创新有专门的解释,凡是一个发明得有三性,既创新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而这个无人机大赛创新标准是创新性、可用性及可实现系数,那么这个判分标准是不是从这个发明的三性上脱演而来?这个肯定无疑,但在意义上有很大的不同,创意创意,名字上也要创意,要不然人家组委会照搬就是了,还犯得上再发明新名词?这就是权力,更进一步说就是关于比赛的解释权,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大权!要想杜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情况,最可靠的就是提前布局,让别人无话可说!为什么说是多余?因为发明中的实用性最简单明了的解释是“有无意义”,可这个可用性搬到参赛作品上就几乎是极端可笑和愚蠢的,专利上是实用性,是指相对于同类专利具有更好的实用意义,而可用性就掉份子了,能用就行?不管三七二十一能用就行是不是掉份!仔细看看成绩表,创新高的可用性也高,创新低的可用性就低,到最后是能够造出来就高的程度,这岂不可笑?问了几个参赛的,都说是能否制造出来,看来这个可用性给参赛者的感觉就是能否制造出来,实际情况是创新程度高的反而有可能实用性不行,而创新程度高的则可能实用性大不少,用可用性是不能反映这种情况的!最后是可实现系数,从说明上看是关于参赛飞行器制作水平的,能否达到所说的程度,这个倒还十分贴切比赛的性质和需要,毕竟有观众,要对得起观众的眼球!毕竟是参赛作品,要有充实的作品味道!说到这里,是不是以后的比赛干脆就去掉“可用性”这一多余的评分标准,要不然就干脆照搬专利上的判断标准?可用性这三个字的组合产生的误导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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