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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能飞航模的场地越来越少,今天就连我们每日晨练的星海弯广场,也被告知从此禁飞,管事的不是星海弯管理中心,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穿着部队制服的空管中心人员.禁飞的理由是:凡是离开地面的飞行物必须到空管中心申请,需经过空管中心同意才可以飞行.我们不理解的是"凡离开地面的飞行物"都必须空管?那么苍蝇、蚊子、铅球、标枪、风筝、儿童吹的泡泡、都属空管范围?都需要解放军叔叔来管理?想请教下各位,在这方面国家对航模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对时间、区域、高度及大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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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6-16 10: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根本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如果你听说过欺实马和修脚刀就不会天真到问这个问题。

如果你有钱有势,也不会有这个问题。
3
发表于 2009-6-16 10:13 | 只看该作者
这有什么,看到玩的人多了,有收入了,自然就会有人来管了!:em15:
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0:2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二楼的,看来你完全是对社会不满呀!不是falungong学多了吧?不要把社会看的那么黑暗,个别的人和事不能代表整个社会,更不能代表整个国家.

[ 本帖最后由 tiana999 于 2009-6-16 10:24 编辑 ]
5
发表于 2009-6-16 10:27 | 只看该作者
在你的飞机上拴根线,另一头连在你的遥控器上,把飞机当风筝飞就没问题了:em15:
6
发表于 2009-6-16 10:31 | 只看该作者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三条 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航空体育运动的规定,制定和实施航空体育运动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划。
  (三)制定各项航空体育运动的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和航空运动器材使用维护规定。审定航空体育运动教材、教学法和裁判法。
  (四)制定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标准,受理和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考核,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检查监督航空体育运动飞行安全。
  (六)承办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称民航局)和军事主管部门委托的与肮空体育运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人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现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时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六)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使用航空运动器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参加航空体育运动训练的人应当执行航空体育运动的教学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和航空器、运动器材使用维护规定。
  第十条 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服,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空勤体格检查。领取民航局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的体格只能在民航局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空医生负责飞行人员、跳伞员的医务监督和日常体检、治疗工作。
  航空器维修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例行的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入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三条 航空体育运动所用的航空器和航空器的使用、维修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发布的有关适航管理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向民航局申清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许可证。
  航空体育运动所用航空器的初始适航管理工作,由民航局统一归口管理。
  体育系统航空体育运动所用二乘员以上(不含二乘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民航局和航空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他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由民航局委任的特别委任适航代表按照民航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持续适航管理的各项规章进行管理。
  航空体育运动所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航空模型除外),必须具有经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审定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维护使用手册上可使用。各种航空运动器材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使用手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航空模型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飞行和跳伞人员应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十五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很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员在中华人民人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国家体委申报,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飞行(含使用自带航空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抄报民航局和有关单位,获准后方可入境飞行。如使用民航机场和航路,应事先征得民航局同意。
  (三)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国界和在我国境内飞行,主办单位还应按照《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暂行规定》,向民航局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
  第十八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和民航局的委托进行。
  一等飞行事故由国家体委派人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组织调查处理,并向国家体委和民航局报告。二、三等飞行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告国家体委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一、二、三等事故,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组织或指定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并报告国家体委。
  第二十一条 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
  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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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0:31 | 只看该作者
似乎和模型没有太多关系但好像也有一定联系,好郁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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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0: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iana999 于 2009-6-16 10:20 发表
哈哈!二楼的,看来你完全是对社会不满呀!不是falungong学多了吧?不要把社会看的那么黑暗,个别的人和事不能代表整个社会,更不能代表整个国家.


嘿嘿,本人从来都没发过愣。确切的说周围还有不少“强势”的“朋友”,只不过实话实说而已。您对社会那么满意,可以去试试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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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0: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ristone 于 2009-6-16 10:36 发表


嘿嘿,本人从来都没发过愣。确切的说周围还有不少“强势”的“朋友”,只不过实话实说而已。您对社会那么满意,可以去试试雅。

哈哈!强势?能强到哪?比藏独还强?:em15: 好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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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0: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灰的灰机太大了...被雷达整到了...
灰KT应该没的人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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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0: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飞行批萨 于 2009-6-16 10:57 发表
楼主,你灰的灰机太大了...被雷达整到了...
灰KT应该没的人说嘛~

不是呀!我们早晨晨练都是灰KT灰机呀,不灰大灰机的.: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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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1: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iana999 于 2009-6-16 10:54 发表

哈哈!强势?能强到哪?比藏独还强?:em15: 好使吗?


嘿嘿,你的脑袋是不是被枪打过了? :em15: x独纯属“弱势群体”,那天你见到招摇过市了?

“强势”是那些靠体制“闷声大发财”,做大官的。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所以有钱有势的、得了好处的常常说一些大多数人认为良心被狗吃了的话。最可悲的是那些既没钱没势,又没良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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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1:1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這只是埸地問題吧~
換個場地就沒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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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1:37 | 只看该作者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时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http://122.200.64.134/UploadFile/2008-5-4/200854143834.htm
http://122.200.64.134/UploadFile/2008-5-4/200854144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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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2: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ristone 于 2009-6-16 11:11 发表


嘿嘿,你的脑袋是不是被枪打过了? :em15: x独纯属“弱势群体”,那天你见到招摇过市了?

“强势”是那些靠体制“闷声大发财”,做大官的。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所以有钱有势的、得了好处的常常说一些大 ...

我看你的脑袋是被驴踢了才对.:em15:X独属弱势群体?那么***也是若势群体?而你周围的几个朋友却是强势?我擦。你喝大了?真看吹牛x不用上税了。
啥叫“闷声大发财”?做大官?中央领导算不算大官?中国首富算不算有钱?结果怎样?
16
发表于 2009-6-16 13:32 | 只看该作者
老王,赶紧收拾收拾,过来我这里得了,乡下地方大.....空气好.....妞多.......并且呈原始状态.....
17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4: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twist 于 2009-6-16 13:32 发表
老王,赶紧收拾收拾,过来我这里得了,乡下地方大.....空气好.....妞多.......并且呈原始状态.....

地方大....空气好到不错,妞多俺可就怕怕啦,只怕到时心有余力不足呀!机机好玩,鸡鸡可就遭罪啦!:em15:
18
发表于 2009-6-16 18:5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未来的大趋势,也是必然趋势。我们现在玩的模型东西归东西,但是方式和理念欠缺,属于“野蛮玩法”,说白了就是没有“驾照”。模型不是玩具,这点模友们都有目共睹,危险性与破坏性都赶超玩具许多,所以要做到安全第一位,模友们需要有责任的对待自己的外出飞行,未来的外出飞行肯定是以当地俱乐部的形式在指定地点以及指定时间里进行,做到有法有章。将模型运动正规化,这是全民意志的集体升华也是和谐社会中心思想的体现。
19
发表于 2009-6-16 21:14 | 只看该作者
18楼的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不过"模型运动正规化"不是只限制就可以的吧!有关部门就不能在扶持上有所作为吗?
说白了限制更容易做些,扶持操作起来就难度大多了!:em01:
20
发表于 2009-6-17 12:43 | 只看该作者
请师父问一下当地的航模协会、体委什么的,看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要不到深圳来飞,这里还有几块空地。: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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