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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肇事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 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肇事人放飞的一米左右、重达几公斤,利用柴油作动力直升机航模长在开放的奥体公园上空飞行,其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但是肇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肇事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之处在于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两个罪名的其它的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相差不大(当然也有细微差别,比如在客观方面,前者不以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后者则必须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根据刑法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 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肇事人虽然表面上只导致一死一伤,但其行为直接危害的是在奥体公园游玩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的安全。因此,肇事人放飞航模的行为侵犯的对象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因此,肇事人在开放的奥体公园上空飞行放飞长一米左右、重达几公斤,利用柴油作动力直升机航模,其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肇事人年纪在三十左右,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符合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笔者推断,肇事人的心理态度应该是:一、放飞航模这么多次都没出事,这次也不会出事的;二、即使有意外情况,凭着多年经验及时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了。总之造成死人事故是不符合他的主观意思的,其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肇事人在芜湖奥体公园放飞直升机航模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别声明:以上言论仅为个人看法,由于个人能力及掌握的资料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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