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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需要说明:
按照《劳动法》,由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
视伤害情况,后果如下:
- 公司总经理将负有不可推卸的领 导责任;由公司承担受害人的一切费用及赔偿;在养伤、回复期间,其工资、福利等不得变更;
- 会议组织者由于不能预见“表演”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组织者将被公司“除名”;
- LZ将以“领 导要求”为借口,成为一具体执行者,只承但操作失误的责任,也将被公司“除名”,但可以不用赔偿,除非“良心未泯”;
最令人沮丧的是:
由于该事故的发生,国家或地方通过相关法规,广发魔友被三规;
规定地方(10M*10M*10M),规定时间(18:00-20:00),飞规定的机型(由国家单位统一制定提供,费用自理)
幸亏上述都是想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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