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yxx 于 2015-11-19 12:30 编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3-20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3 年 11 月 18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万向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
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
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
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
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
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这些
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
时性管理规定。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
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
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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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
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
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
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
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
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
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
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
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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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
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飞行控件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
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一个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
企业。
(7)遥控站(也称控制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
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
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
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
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大型无人机
必须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运行(VLOS: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
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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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12)超视距运行(EVLOS:Extended VLOS),无人机在目视
视距以外的运行。
(1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
域。
(1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
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1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
集会场所等区域。
(16)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 7 千克的无人机。
(17)轻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大于 7 千克,但小于等于
116 千克的无人机,且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 100 千米/
小时(55 海里/小时),升限小于 3000 米。
(18)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 5,700 千克的无
人机,微型和轻型无人机除外。
(19)大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大于 5,700 千克的无人机。
5、管理机构
无人机系统分类繁杂,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
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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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
A.在视距内运行的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
B.在隔离空域内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
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微型无人机;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轻型无人机;
E.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遥控飞艇;
(3)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A.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小型无人机;
B.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
C.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上的遥控飞艇。
6、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1)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条
件:
A.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并具有行业相
关性;
B.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
C.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可以测评人
员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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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可以评
估人员的操控、指挥和管理技能;
E.建立了驾驶员管理和统计系统,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
持证人员;
F.已经在民航局备案。
(2)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在5
(1)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员,必须持有
该合格证。
(3)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求、
新的技术、新的知识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如需要,应进行考
核。
(4)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训练情
况、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训练
合格证清单等。
7、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1)执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下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
应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除
外);
B.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上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
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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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
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
E.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上的
遥控飞艇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如下信息:
A.无人机型号;
B.无人机规格,包括小型、大型和飞艇;
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型号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
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有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
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
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
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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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
A.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夜
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
B.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
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C.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D.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
知识;
E.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F.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
i)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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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工作覆盖范围;
c.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
适用;
ii) 导航设备;
iii) 监视设备(如 SSR 应答,ADS-B 发出);
iv)发现与避让能力;
v)通信紧急程序,包括:
a.ATC 通信故障;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
c.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如适
用;
vi)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交接程
序,如适用。
(6)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
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飞行训练。
A.对于机长:
1)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不少于 4 小时;
2)航线规划,不少于 4 小时;
3)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 4 小时;
4)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 20 小时;
5)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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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 20 小时;
6)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 4 小时。
B.对于驾驶员:
1)飞行前检查,不少于 4 小时;
2)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 20 小时;
3)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
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 20 小时。
(7)飞行技能考试
A.考试员应有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
B.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
C.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1)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2)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3)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8、运行要求
(1)常规要求,下面的操作限制适用于所有的无人机系统驾
驶员:
A.每次运行必须事先指定机长和其他机组成员;
B.驾驶员是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直接负责人,并对该系统
操作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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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驾驶员在无人机飞行期间,不能同时承担其它操作人
员职责;
D.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操纵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在人
口稠密区作业;
E.禁止驾驶员在人口稠密区操纵带有试飞或试验性质的
无人机;
(2)运行中机长要求
A.在飞行作业前必须已经被无人机系统使用单位指定;
B.对无人机系统作业在规定相应技术条件下负责;
C.对无人机系统是否作业在安全的飞行条件下负责;
D.当出现可能导致危险的情况时,必须尽快确保无人机
系统安全回收;
E.在飞行作业的任何阶段有能力承担驾驶员的角色;
F.在满足操作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转换职责角色;
G.对具体无人机系统型号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资格方可进
行飞行。
(3)运行中其它驾驶员要求
A.在飞行作业前必须已经被使用单位指定;
B.在机长的指挥下对无人机系统进行监控或操纵;
C.协助机长进行:
1)避免碰撞风险;
2)确保运行符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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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飞行信息;
4)进行应急操作。
9、咨询通告施行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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