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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无锡市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小太阳
近年来,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技术的日趋成熟,在农业、工业、国防和救援指挥、情报获取等行业领域不断得到广泛应用,另有大量消费级无人机“飞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飞手”。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监管手段滞后,极易发生飞行操控意外导致地面人物损伤,干扰航班飞行,甚至发生窃密泄密事件,或被暴恐分子利用后引发暴恐案件。
今年以来国内无人机肇事事件回顾
4月14日,四川成都双流机场,连续17天发生9起无人机干扰事件,超过100架航班备降。5月15日下午,再次遭到无人机干扰。
5月1日,云南昆明机场,发生疑似无人机扰航事件,约6000名旅客出行受到影响。
5月9日,重庆江北机场南部方向受到无人机干扰,12架次航班备降外场。
5月12日,重庆机场先后两次受无人机干扰,造成多个航班备降或返航,此次无人机干扰共造成重庆机场40余个航班备降,60余个航班取消,140余个航班延误,上万旅客出行受到影响。
近年来我市无人机肇事情况:
2016年3月无锡国际马拉松比赛期间,一架无人机因操控失误坠落,造成一名地面人员头部受伤被缝7针。
2017年5月8日,2017网民环太湖徒步大会期间,一架无人机因操控失误撞上路灯杆坠落。
这些接连发生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无锡地区无人机持有量已达3000架,且有急剧上升趋势。2016年全市无人机飞行次数累计达3.6万余次,日均100余架次,目前已快速增长至日均400余架次。加强无人机管控迫在眉睫。
小太阳
为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规范无人机运行秩序,保障城市低空空域安全,无锡市公安局在认真梳理分析当前无人机治安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无人机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提交市政府审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人机日常运行管理作出相应规范,对无人机违法飞行行为进行明确,并设置相应处罚措施。目前,《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日期为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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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明确实名登记具体操作要求
今年6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起飞重量250克(含)以上的无人机要求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但鉴于现实中无人机只要能飞起来、有重量、有速度,就可能伤人,并且该规定对无人机持有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缺少抓手,《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了无人机购销、持有的实名登记要求,持有人应登录专门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目前,与《办法》配套的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已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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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调整设立禁限飞区域
《办法》专门调整设立无人机禁限飞区域。禁止无人机在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上空飞行,防止无人机驾驶员在不知情时发生干扰航班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酒后驾驶无人机、未成年人驾驶无人机、擅自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大型活动现场无人机擅自飞行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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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界定违法违规,明确法律责任
尽管目前已有无人机厂家在操作系统中设置了禁限飞区域,但部分无人机及低慢小航空器持有人仍可采取技术手段轻易突破软件限制,对机场等重要区域低空安全带来隐患。《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出相应规范,无人机飞行半径不得大于500米,相对高度不高于120米;为满足无人机驾驶员的航拍需求,对周边最高障碍物高度超过120米,允许无人机驾驶员在不超过最高障碍物高度的情况下驾驶无人机。《办法》对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对无人机违法飞行行为进行处罚。对无人机持有人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明确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登记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jingcha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无人机研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无人机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交通运输、农机、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人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人机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无人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引导无人机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及飞行活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无人机实名登记,协调地面管控,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第七条 无人机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无人机的名称、型号、产品序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相关无人机使用规定。
第八条 无人机持有人应当登录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无人机持有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无人机发生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登记信息注销;无人机发生转让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登记。
第十条 无人机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熟悉掌握其所操控的无人机性能,不能熟悉掌握的,可以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未成年人驾驶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章 飞行管理
第十一条 无人机飞行前,驾驶员应当通过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
第十二条 无人机飞行前,驾驶员应当对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
第十三条 无人机飞行半径不得大于500米,相对高度不得高于120米;放飞点周边最高障碍物高于120米的,飞行高度不得超过最高障碍物。无人机的飞行应当服从空中交通管制,并不得危及地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驶无人机,不得擅自改装无人机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
第十五条 大型、重要活动现场运行无人机的,活动主办方应当于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无人机飞行的安全工作。大型、重要活动现场不得擅自飞行无人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大型、重要活动禁止无人机飞行的时间和区域。
第十六条 禁止无人机在下列区域运行:(一)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无人机持有人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诚信管理制度,规范无人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诚信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机飞行前,驾驶员未通过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人机超过规定参数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无人机、擅自改装无人机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型、重要活动现场擅自飞行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区域飞行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无人机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动力伞、飞艇、热气球、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空漂物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和“飞友”们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市尽快出台管理职责明晰、监管机制高效、处罚依据准确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府规章,切实解决无人机治安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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